苏州虎丘法院,2014年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5件,同比上升1.6%,数量虽略有增加但发展态势总体平稳。但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些劳动者对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力无限放大,以为劳动法会无条件支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或不满时,试图通过“罢工”、“盲目诉讼”以及“职务侵占”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或进行报复。针对这一怪现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合理维权,切莫冲动。
现象:“罢工”维权
-特点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41%。多数劳动者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存在“从众心理”,一旦有同事或同行业的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得到赔偿,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在“维权”过程中少数劳动者缺乏“合法”、“违法”的概念,超过必要的限度。
-案例
孟某系某公司操作员。2012年5月,该公司因厂房租约到期,决定将员工调至吴江总厂或新区新厂工作,并承诺提供宿舍或班车。孟某等员工不满,先后以怠工、堵门等方式示威。6月15日下午,相关员工再次静坐堵门,最终被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事后,该公司在劳动、公安机关的参与下就此事召开会议,决定:涉事员工可回总厂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并主动离职,公司按工龄支付补偿金;都不接受的则解除劳动合同。孟某等人选择解除合同,该公司遂按照相关规定,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孟某为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对孟某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
劳动者对公司不满,应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问题得到解决前,劳动者仍应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选择采取擅自停工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行为进行“维权”,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现象:“盲目诉讼”
-特点
由于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成本很低,一部分劳动者出现了过度维权、恶意诉求的现象,他们抱着“买彩票”式的侥幸心理,一旦与企业发生矛盾纠纷,不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个人合法权益是否真实受到侵害,均选择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期望得到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
2009年5月,赵某顺利进入一家汽车产品公司做一名成品操作员。可没想到,2014年9月赵某却收到了公司出具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赵某称,公司仅仅因为自己迟到18分钟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无法接受,故在被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可经法庭审理查明,却发现赵某虚假登记订单产量、擅自篡改上班时间,已先后两次违纪被被告公司给予书面严重警告,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在相同的合同期内两次较重违纪,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依照制度应予开除。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以为,劳动法就是他们的保护伞,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要经济补偿金的。殊不知,劳动者的行为也要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弄虚作假,劳动法也绝不会偏袒劳动者。
现象:“职务侵占”
-特点
近年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且涉案标的越来越大。有调查发现,将近有三成的被告人对领导或公司规章制度不满,转而通过职务侵占的方式进行报复。
-案例
大坤是苏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平日里负责公司购车优惠的礼品发放事宜,赠送价值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油卡。客户购车后,销售员填好“备件销售单”交大坤签字确认后凭单领取油卡。由于大坤的领导对他比较苛刻,还动不动就克扣奖金,怀恨在心的大坤于是把主意打到了赠送的油卡上,他找到下属大兵,让大兵对客户隐瞒公司赠卡活动,将本应赠送给客户的油卡领出来后直接交给自己再贩卖给他人,通过这种方式,大坤共侵占了公司近2万元的油卡。法院最终判决大坤构成职务侵占罪,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寄语
用人单位在用工、招工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应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负责财务、购销、仓库保管的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此外,企业还要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不公平待遇,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