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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也不能解除合同

2012-12-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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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2岁的小张是某公司职工,前不久,她以怀孕为由向单位提出不再上夜班了。单位经查实,她属于未婚先孕,认为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遂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小张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除非她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严重违纪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婚先孕”属于尚未生育,并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小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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