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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合同到期离职被公司追偿

2015-04-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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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初进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合同,职工在工作半个多月后离职,却被公司追讨赔偿金。日前,此案经仲裁和法院审理,判决离职员工赔偿公司15000元。合同到期未续签,离职创业被追偿李...

  初进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合同,职工在工作半个多月后离职,却被公司追讨赔偿金。日前,此案经仲裁和法院审理,判决离职员工赔偿公司15000元。

  合同到期未续签,离职创业被追偿

  李强是一个东北小伙,在2011年9月23日进入茌平某商务公司,工作之初即与公司约定:李强在公司级别达到二级助理后,在合同期内及终止、解除合同后的三年内,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事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者以其他手段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李强应当支付赔偿金5000-50000元;明确说明李强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是否续约或终止,以便公司顺利进行工作交接和安排。

  由于工作突出,在2012年3月6日李强被晋升为投递分部经理,负责辖区办事处的全面业务,双方签订了《投递分部经理岗位责任书》约定:鉴于李强岗位的重要性与特殊性,责任期满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是否续签岗位责任书,若工作繁忙等原因没有提前通知的,视为双方均同意续签;在任职期间李强不得无故离职,迫不得已要离职的,要求提前两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报送总公司人事中心和省管理部,并在离职前培养接班人,在此期间不得向公司内外部人员大肆宣扬本人的离职动向,凡没有按照此流程离职的,均视为李强自动放弃在公司的一切权利;经公司总经理正式批准同意并等待公司派员交接完毕后方可离职。

  时光荏苒,在李强工作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和他续签劳动合同。李强就在合同到期半个多月之后,离开公司和几个朋友一起创业。离开公司后,李强原本想大干一场,却不想被公司以违反合同,而向他追偿。

  裁决违约需赔偿,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李强所在公司多次找其讨要赔偿金未果后,就到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强立即履行以下事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交回公司保密资料以及相关资产等,支付因违反竞业禁止业务的赔偿金5万元、培训费1.5万元及在公司上班期间成立公司、私接业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88368.33元、退回支付的工资13835元。

  李强认为他仅仅作为公司的一名助理,最普通的基层员工,从身份和职务上说不应受公司竞业机制的限制,因此劳动合同上竞业禁止条款无效。而且在其在职期间,公司经常无故拖延支付工资、无故扣减工资奖金和随意要求他交纳所谓的风险押金,更严重的是未依法为他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他认为原告的公司严重侵犯他的权益,他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合同到期后,公司没给续签才离职的不应该赔偿。”李强说。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强作为该公司的经理助理,在合同履行期间另外成立与该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了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李强应当对公司进行一定的赔偿。为此裁决李强与公司办理各种工作交接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李强一次性支付该公司15000元赔偿金、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之后,李强不服裁定,就诉至茌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 竞业限制巧认定 双方责任终厘清

  茌平县人民法院庭审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身为经理助理、投递分部经理,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岗位特殊且重要而享受红利奖励,应属于高级管理人才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原告在职期间参与注册了与被告业务性质相似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酌情支付被告赔偿金。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原告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告并办理工作交接;即使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强支付被告茌平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15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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