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月前递交的辞职信,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没想到却在八个月之后“生效”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市民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这家公司的做法是否涉嫌违法,近日,市劳动仲裁处对此作出了判决。
市民栗先生2004年5月就在市区的这家公司上班。到了2010年1月1日,栗先生又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栗先生在公司担任销售员,每个月的工资不低于1200元。同年8月,栗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己的工作得不到公司领导认可”。
但是栗先生递交上去的辞职信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他只得留在公司继续着自己的工作。今年4月,公司方面却提出与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批准了栗先生在2010年8月份提出的离职申请”。
栗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八个月前的递交的辞职信,怎么八个月之后才批准?
栗先生八个月之前的辞职信还有效吗?
市劳动仲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单方批准劳动者八个月前提出的离职申请,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人员解释说,栗先生在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并未离职,而是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且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反的意见,这就表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也表明栗先生放弃已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就算结束了。
“但时隔八个月后,栗先生并没有再次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却以批准他的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是没有道理。同时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工作人员解释说。
工作人员称,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栗先生每个月的工资1200元,双倍就是2400元。他有近7年的工作时间,所以应该得到16800元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解释说。(作者:何渊 李春涛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