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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讨薪须担责

2013-11-0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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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者讨要工资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彭某、宋某在李某经营的数码冲印服务部工作,彭某、宋某与该数码冲印服务部签...

  劳动者讨要工资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彭某、宋某在李某经营的数码冲印服务部工作,彭某、宋某与该数码冲印服务部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3月,彭某、宋某因工资问题和该数码冲印服务部发生劳动争议,彭某、宋某向公安机关、劳动部门反映,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数码冲印服务部发出常武劳社监令(2013)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数码冲印服务部拖欠彭某、宋某工资共计6150元,指令其改正支付工资。彭某、宋某仍未得到工资,遂于2013年4月1日和彭某的父亲等人来到数码冲印服务部讨要工资未果后,彭某将店门用电焊焊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315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宋某因讨薪未果后将李某经营的数码冲印服务部的门用电焊焊死,造成不能经营的后果,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本案中,数码冲印服务部有拖欠彭某、宋某工资的行为,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彭某、宋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彭某、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625.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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