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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新规”

2012-12-2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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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印发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申请审批程序。《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

  为规范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印发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和申请审批程序。

  《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还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停工留薪期,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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