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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不参保职工提出辞职获补偿

2012-12-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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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自2011年6月以来一直在沂水县某企业从事电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王某多次要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均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

  王某自2011年6月以来一直在沂水县某企业从事电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为王某参加社会保险。王某多次要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均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2012年5月30 日,王某以企业拒不参保为由,递交辞呈。该企业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并结清了王某的相关费用。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27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5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企业不服,以王某系主动辞职,企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2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拒不参保,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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