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目的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基金。同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拨款,也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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