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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