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一般有三种名称,即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化学名是根据药品的化学成分确定的化学学术名称。通用名是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定的药品法定名称,与国际通用的药品名称、我国药典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标准中的名称一致。而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如解热镇痛药类的一种药品:对乙酰氨基酚为该药品的通用名,在这一通用名下,这种药品商品名有百服宁、必理通、泰诺、安佳热等。规定西药和中成药主要使用通用名,一则是为了保证《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业规范;二则是为了在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都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促进生产企业在药品质量和价格上进行竞争,也可以避免生产厂家为了自己的产品进入《药品目录》,而可能诱发的在制定《药品目录》中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