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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又有新政策

2019-03-0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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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了解,自2000年7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区参保人员已达44万人,覆盖面达70%以上。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定出台补充意见,其目的就是使市区所有从业人员得到医疗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

      据了解,自2000年7月1日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区参保人员已达44万人,覆盖面达70%以上。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定出台补充意见,其目的就是使市区所有从业人员得到医疗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所有用人单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凡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凡2005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均应从2000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补缴后,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连同补缴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但补缴期内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凡在2005年6月30日以后申请参加医疗保险,且拒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仍按男30年、女25年的规定缴至最低缴费年限;困难企业可按只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先解决职工住院和大病医疗问题,也可按照市劳社[2004]77号文件的规定,采取企业和职工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参保问题。确实无力按期参保的困难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职工参保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职工补缴欠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计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有权举报和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

      ———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石政〔2003〕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增加5种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关于增加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下发通知,今年新增5种慢性病享受医保政策。

      据了解,根据《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原来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有8种慢性病可享受医保政策,加上新增加的5种,这样享受医保政策的慢性病病种增至13种。

      新增加的病种及年度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是: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血液透析程度)800元;慢性肝炎600元;肝硬化800元;精神分裂症600元;股骨头坏死500元。

      据介绍,新病种的申报程序、报销等问题按市劳社[2003]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究竟有什么关系?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只划入个人账户,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缴费年限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的缴费年限。例如,李某,女,1957年出生,1980年6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用人单位为其参保,其2000年6月30日前在用人单位的20年工龄视同医保缴费年限,2004年10月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200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医保视同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为27年,达到了最低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如果李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未参保,2005年6月30日后参保,应从2000年7月1日起补缴医保费后,其2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否则,20年的工龄不再认定,按目前医保缴费标准计算,20年的视同缴费年限约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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