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责任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7050377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5号)、劳动保障部等9部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申报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申报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院等级证明材料;
3.购置价格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提供名称、型号、产地、购置日期、完好情况等);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审查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填写申请表;
2.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资格进行研究,并对有关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查;
3.按照择优选择、合理布局的要求,拟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医疗机构名单;
4.将拟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医疗机构名单递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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