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发[200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吴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吴江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管理的参保人员中,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含参照住院结算的医疗费用)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适用本暂行办法。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单位使用IC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正常使用的IC卡和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按30%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参保人员当年度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附《补助标准表》)。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下年度初组织发放。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承受能力、参保人员负担水平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救助对象、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 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补 助 标 准 表 单位:元
当年(医保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元) 补助标准
5000 (含)- 10000 2000 10000(含)-15000 3000 15000(含)-20000 4000 20000(含)-25000 5000 25000(含)-30000 6000 30000(含)-35000 7000 35000(含)-40000 8000 40000(含)以上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