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医〔2005〕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市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医院为2000元;退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70%确定。
二、本市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
(一)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每社会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0元。
(二)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以及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三、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标准仍按《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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