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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2019-03-07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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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标题】: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发文号】:豫人社〔2009〕486号【发布日期】:2009-12-2211:23:30【实施日期】:2009-12-2211:23:30【主题词】: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标 题】: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发 文 号】:豫人社〔2009〕486号【发布日期】:2009-12-22 11:23:30【实施日期】:2009-12-22 11:23:30【主题词】: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拟对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60,000元调整至70,000元。 二、调整时间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出院的省直参保患者应于1月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 三、有关要求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在院结算工作,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和情况,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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