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亲属的医疗关系转移 关闭、破产企业转制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原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关系,属子女的,应转移到配偶工作单位;属配偶的,应转移到子女工作单位;属父母的,应转移到兄弟姐妹的工作单位。 参见:《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劳社计
关闭、破产企业转制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原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关系,属子女的,应转移到配偶工作单位;属配偶的,应转移到子女工作单位;属父母的,应转移到兄弟姐妹的工作单位。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计[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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