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经验提出的。从近几年各地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执行情况看,起付标准大多确定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5%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一般都能承受,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基金也基本能够保证支付。从全国
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470元计算,5~15%的起付标准就是320~970元。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确定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相当650元左右,是比较适宜的,也给予了各地一定的调整幅度。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1997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根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只占就医人群的不到0.4%。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