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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药品应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8 09:15
导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应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三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四是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五是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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