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企业、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统一,民主决策,合理使用。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8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我省境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8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筹集水平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8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补助本企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退休(职)人员的待遇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在职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主要用于:
1、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8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行业或企业为单位,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2、企业应当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明确待遇标准,制订管理监督措施,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充分征求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工会组织等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当年经费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4、要成立由职工代表,退休(职)人员代表和工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经费监督组织,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监督。要定期公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财务决算。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5、确实暂时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实行年度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度,在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允许时,应当及时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
执行日期:200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