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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8 06:25
导读: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门(急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市财政补贴构成。用人单位(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800元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职工补助50%,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补助60%,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补助70%。

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津劳局[2001]31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大额医疗费救助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

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元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当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给以救助,救助比例为80%。大额医疗费的结算周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周期相同。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

1、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金中扣缴。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36元)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参见:《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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