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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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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21:27
导读: 穗退管办字〔2005〕40号各区、县级市退管办:为及时掌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4〕8号),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

    穗退管办字〔2005〕40号

    各区、县级市退管办:

      为及时掌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4〕8号),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4]628号)的精神,现就广州市居住的异地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认证对象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包括:

      (一)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在广州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

      (二)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二、认证机构 

      广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退管办)负责所辖地居住的异地参保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广州市各级退管机构和外省市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协助认证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退管服务机构具体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认证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

      1. 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居住在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

      2. 参加其他省、市养老保险,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按当地社保机构每年约定的时间,进行认证工作。

      (二)发出认证通知。各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应向各自所管辖的已纳入社区管理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在规定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养老金领取人发出认证通知,连同印有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地址、邮编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所负责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通知内容包括:告知养老金领取人办理认证手续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退休人员在收到《广州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携带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寄发的当年资格认证文件(通知)、身份证、户口本、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或退休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协助认证表格于4月1日--6月30日期间寄回到您退休管理服务关系所在区退管办。

      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各区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资格认证手续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办理认证手续。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在广州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时,要向居住地的街道(镇)退管服务机构提供该省市(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寄发的当年资格认证文件(通知)、身份证、户口簿和离退休证。由街道(镇)退管服务工作人员当面核对。经审核确认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并将审核认定情况录入电脑汇总。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镇)退管服务所和社区退管服务站受理后,应在10天内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有死亡、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四)认证信息反馈。

      办理资格认证后,享受异地养老保险待遇,居住在本市的退休人员或退休人员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没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存证明的,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各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应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或电话催办认证手续。

      各区、县级市退管服务机构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于每年1月15日前用电子软盘报市退管服务机构,由市退管服务机构汇总后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及市基金中心。

      四、认证工作要求

      (一)各级退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公之于众。

      (三)要注意发挥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小组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情况。

      (四)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主动、随到随办。

      (五)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办法,逐步将异地居住的养老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附件:关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通知

    附件

    关于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通知 同志:

      您好!感谢您多年来对广州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628号)规定,为及时了解您的相关信息,确保您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待遇,您每年一次的资格认证工作现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请您在收到《广州市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或退休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并将协助认证表格于4月1日--6月30日期间寄回到您退休管理服务关系所在区退管办。请您配合我们做好此项工作。谢谢您的配合!

      祝您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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