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2、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1998]33号)
发布日期: 1998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8年8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