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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9-03-0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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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2、每年10月1日,按上一年度全省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1、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机制,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适时进行调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2、每年10月1日,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上年度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比例和金额,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支付能力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状况,由全省统一确定,并于9月30日前公布。

    3、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生活费的调整幅度要略低于离退休人员。

    4、增加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的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的企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开支;虽参加社会统筹,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用的仍由企业负担。

    5、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政发[1995]62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3日

    参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5]60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3日

    199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原则

    1、1998年职工按照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1998年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

    2、1999年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后并于调资当年退休的,可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或按照1999年本地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199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60%)增加基本养老金,两者就高执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年增加的工资。

    3、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原行业或按照陕劳发[1998]161号文件封定计发基数后),1999年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调整了工资的,再按照陕劳发[1999]368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1999年及以后增加的工资。

    4、执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单位必须以全部职工按统一规定增加工资后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必须以调整工资后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按月缴纳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开始时间,要和缴费或补缴费的开始时间一致。未缴或未足额补缴费的,不得增加基本养老金。

    5、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包括未执行地方原计发办法的行业、单位),可执行本通知;未认定的,暂不执行本通知。

    6、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为人均月55元。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使不同群体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具体方案由省劳动厅商省财政厅拟定。

    7、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

    参见:《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54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1998年、1999年调整工资后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501号)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24日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到达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龄等条件的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5元。对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前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3.参加这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第二条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单位原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自己的退休人员这次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5.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参见:《关于一九九九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368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7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

    1999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1999年6月30日以前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083]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老工人,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其基本养老金。

    2、企业离休人员按照离休前的职务,相应增加基本养老金。正省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副省级每人每月增加240元;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处级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连续工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处级以下(不含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办理了离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副教授级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调整养老金;讲师及相当级别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4、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的离休人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调整养老金;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比照处级以下调整养老金。

    5、离休后经组织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人员,要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养老金。

    6、同时符合1至2条任何两条规定条件的离休人员,可执行较高标准。

    7、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计发其它生活补贴的基数。

    8、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从财政补贴和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page]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一九九九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9]367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7日

    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办法

    我省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39号)中规定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若低于本人按国家1993年以来历次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政策规定计算的待遇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从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补齐;相等或高于的不再变动。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后的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凡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项目,应继续由企业支付。

    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坚持与同级离休公务员国家法定养老金一致的原则。

    3、资金来源

    这次提高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办法

    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是:正厅级240元、副厅级195元、正处级156元、副处级137元;相当教授级231元、相当副教授级150元。比照职务的离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离休金。

    这次离休人员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作为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比照职务、离休后提高待遇有关问题仍按照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

    这次我省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4.参加这次调整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40元的,补足到240元。

    5.2000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月退职费仍不足180元的,补足到180元。

    6.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支付。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年3月22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如何按陕政发[2001]39号文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39号)中规定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是指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陕政发[2001]39号文中规定的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对应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应调整增加的具体标准见表。

    表1:行政人员 单位:元/月

    副省级

    工作年限

    35年以下

    36年以上

    标准

    276

    320

    正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标准

    190

    231

    276

    副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标准

    163

    190

    23

    正处级

    工作年限

    25年以下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标准

    121

    140

    163

    190

    副处级

    工作年限

    20年以下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标准

    106

    121

    140

    163

    190

    注:(1)工作年限含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限;

    (2)工作年限(下同)指从参加革命工作当年算起至离休当年止。

    例如:1948年参加革命工作,1988年离休,工作年限为41年。

    表2:专业技术人员 单位:元/月

    享受待遇

    任职年限

    工作年限

    37年以下

    38-47年

    48年以上

    相当教授级职务

    4年以下

    192

    206

    227

    5-8年

    206

    227

    249

    9年以上

    227

    249

    270

    相当副教授级职务

    4年以下

    144

    150

    156

    5-8年

    150

    156

    162

    9年以上

    156

    162

    170

    注:任职年限是从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当年算起,具体计算办法与行政人员的任职年限相同。

    2、如何计算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1)企业离休人员按照表1或表2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含实行属地政策的津贴补贴项目),若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应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见表3、表4),其差额部分从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补齐,相等或高于的不再变动。[page]

    表3:企业行政人员对应标准 单位:元/月

    任职

    年限

    5年以下

    6-10年

    11年以上

    工作

    年限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副省级

    1567

    1567

    1568

    1568

    1568

    1576

    1574

    1574

    1615

    正厅级

    1303

    1330

    1340

    1310

    1348

    1370

    1338

    1391

    1392

    副厅级

    1161

    1199

    1216

    1161

    1219

    1238

    1178

    1249

    1251

    正处级

    990

    1023

    1040

    990

    1045

    1062

    1012

    1067

    1069

    副处级

    932

    963

    969

    932

    968

    982

    934

    982

    984

    注:任职年限是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例如:1978年至1988年任正处,任正处的任职年限应为11年,则应对应11年以上任职年限的待遇。

    表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应标准 单位:元/月

    任职年限

    4年以下

    5-8年

    9年以上

    工作年限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37年以下

    38至47年

    48年以上

    相当教授级职务

    1358

    1358

    1375

    1393

    1393

    1429

    1415

    1429

    1507

    相当副教授级职务

    1023

    1023

    1025

    1029

    1029

    1046

    1035

    1044

    1104

    3、关于统筹外养老金的确定

    (1)根据陕劳统发[1992]350号和陕劳险发[1992]271号文件确定的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项目相比较,统筹外项目8项具体项目分别有:陕财综[1987]46号文的肉食补贴4元,陕财商[1991]26号文的酿造补贴3元,陕财文[1993]63号文的生活费补贴厅局级40元、县处级31元,陕人险发[1993]149号文的生活补贴30元,1993年6月15日省财政厅口头通知的水电煤气补贴12元(未进统筹的6元)和书报费县处级及以上17元。陕财文便[1993]5号文的燃料补贴5元,省上执行的粮食补贴5元。

    (2)在确定统筹外养老金操作中,应由企业出具原发放统筹外养老金项目凭证,并与各地市实际执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比较。企业实际发放的项目和标准超出各地市实际执行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的部分,若高于8项以外标准的,按8项标准核定;若低于的,按企业实际执行的项目标准核定。

    (3)省上出台的部分津贴项目及国家出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属地政策。按照表1或表2及表3或表4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后,考虑到有些地市机关事业单位比照执行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津补贴项目的现状,因此,对省上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及国家出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属地(地市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县区级)政策。即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执行了的,所在地各类企业离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当地没有比照执行的,所在地各类企业离休人员亦不能执行(原行业统筹企业已认定执行的,按规定继续执行)。

    (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津补贴项目有:陕政发[1995]72号文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60元,1996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电话通知的职工补贴60元,陕财综[1997]055号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补贴60元,陕财文[1993]063号规定的交通费(副省级70元、厅局级50元、县处级30元)。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部级100元、地厅级80元、县处级60元)。

    4、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对应办法:

    (1)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原则上参照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离休人员的比照职务的办法,比照同职务同任职年限五年以下相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职务比照的具体方法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比照副地厅级;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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