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只能用于职工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等有关数据,计算其基本养老待遇,并按规定填写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养老金。
3、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4、职工退休以后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其调整增加养老金也按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
5、职工退休停止缴费后,个人帐户不再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计息办法按“月积数法”计算;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个人帐户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个人帐户利率×1/12
本年度月积数=∑[第n个月支付额×(12—n+1)]
(n为本缴费年度各支付月,且1≤n≤12)
6、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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