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规定,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本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