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下列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规定依法向原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机关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9)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发生上述项目的变更时,首先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发生变更)之后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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