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公布。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7月,应对上一缴费年度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等。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个人帐户结算完毕后,根据职工个人帐户记录及结算结果,为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职工本人各留存一份。发给职工本人的,由职工审核,确定无误后,依年粘贴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中,由职工本人保存,作为职工退休后计算养老待遇的依据。
4、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利息,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至全年止个人帐户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个人帐户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个人帐户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第n个月记帐额×(12—n+1)]
(n为本缴费年度各记帐月,且1≤n≤12)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1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