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系指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按月发给生活费。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退职的概念逐步淡化,今后将逐步按照提前退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