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
劳动模范的养老保险待遇
广州市建国以来获得\"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个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从1995年12月20日起,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上一年的预期寿命(注:94年度广州市人均寿命为76岁),按全市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5%发给一次性补充生活保障金。
获得市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可享受荣誉津贴100元;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的每月可享受荣誉津贴110元;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可享受荣誉津贴120元。该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参见 《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穗工[1995]第173号)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