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复原军人的养老保险。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自转业到地方之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其缴费年限同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个人帐户自个人缴费开始建立。
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的长短,是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和长短。
附: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条例
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文件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简称复退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时间界限很明确。复员军人是1954年 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退伍军人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