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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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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06:03
导读: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浙劳社险[200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局,温州、舟山市及所属各县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抗市社保委,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浙劳社险[2000]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局,温州、舟山市及所属各县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抗市社保委,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精神,原由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职能已移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但由于目前市、县机构改革尚未开始,多数地方此项职能仍在民政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确何机构改革期间农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地应成立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为做好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按照省政府农保工作协调会议精神,目前已成立了省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韩春根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规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由农保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劳动(人事劳动、社保)、导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整顿和规范各地的农保工作。

      二、 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农保基金家底。各市、县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尽快对农保基金进行专项调研和审计,进一步摸清基金底数,纠正违规运营,采取的方式是:县级自查,在10月下旬完成;市级互查,在11月上旬完成。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应写出农保基金检查专题报告,于11月中旬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下旬对市、县进行重点抽查,为全国检查作准备。

      三、 要确保农保队伍的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暂时保留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名称的通知》(浙劳社险字[2000]37号),妥善解决职能归并后农保机构的设置问题。要确保农保队伍的稳定,不能趁职能移交前扩充农保机构人员,造成人员膨胀,也不能“釜底抽薪”,随意抽调农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加之近年来因农保工作发展滞缓致使农保机构失去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建议各地农保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适当解决整顿规范期间农保机构及人员的经费来源问题,以保证农保整顿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四、 切实加强领导,实现平稳移交。农保工作职能尚未移交的市、县民政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农保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各项工作。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农保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实现平稳移交。同时,要严肃农保工作移交的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转移资金资产,不得用管理费和调剂金开支与农保工作无关的费用,更不得动用基金,确保农保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劳动(人事劳动、社保)部门要和民政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期间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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