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投保对象退保时集体补助的处理
对正常退出保险者,集体对其补助的保险费,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的年利率7.5%、5.6%、4.7%、2.5%等分段计息的基础上,按50%的比例退给个人,50%计入基金。
非正常退出保险者,集体对其补助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全部计入基金。
参见:对沙坪坝区民政局《关于保险对象退保时集体补助部分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渝劳函[2000]38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