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的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资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为了与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待遇水平的平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参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4号)
执行日期:200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