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离休干部\"两费\"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两费\"资金到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0/29 1、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即\"两费\"财政支持机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在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后,凡是离休干部\"两费\"出现拖欠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 1、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即\"两费\"财政支持机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在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后,凡是离休干部\"两费\"出现拖欠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解决离休干部\"两费\"负有监督责任。
2、无生产经营、无租赁收入、无支配资产、无领导班子的企业离休干部的\"两费\",经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标准单列经费解决。
3、省财政对困难地区划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及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后出现的资金缺口。各省辖市也要对财政困难的县、乡给予支持,具体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离休干部人数和经济状况确定。
4、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实施后,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对财政有能力保证离休干部\"两费\"落实,但仍出现拖欠的省辖市,相应从省财政对该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专项用于兑付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
参见: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7月9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