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参见:《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