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
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
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
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自2003年
1月1日起,各地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按
附表所列缴费比例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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