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统筹企业对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中,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予以补缴。企业或个人不补缴的,作欠费处理。欠费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企业或个人补齐欠缴金额后再补记入个人帐户。
参见:《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实施意见》(劳社秘[2001]269号)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4 日
执行日期: 20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