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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转制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2019-03-09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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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2、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进行套改,享受我省机关同类离休

    1、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2、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315号)进行套改,享受我省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3、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

    4、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职工的补贴基数按2001年1月1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1年1月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省属科研机构职工的补贴基数按2002年1月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2年1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5、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职工2001年1月1日后(含当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1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2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6、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职工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7、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8、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9、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加发补贴的基数,由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备案,待其办理退休时按规定比例计发补贴。

    参见:《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字[2002]1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2月6 日

    执行日期:2002年2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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