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3、资金渠道: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参见:《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3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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