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厅办[2001]62号
你局《关于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问题的请示》(红劳字[2000]11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非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以参照云劳社(2000)279号文件规定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凡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虽符合享受“中人”过渡办法,但由于本人中断了缴费年限,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十条“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1年,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依此类推”的规定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