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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9-03-08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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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赣劳社养[2005]13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

    赣劳社养[2005]1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退休前若干年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调整为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后至2004年缴费年度不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二、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Z)公式为:

      Z=(Z1+Z2)/N

      Z1——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Z2——2005年至退休当年期间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之和。

      职工(包括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人员,下同)当年(指缴费年度,下同)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当年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职工按规定计算本人若干年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加2005年至退休前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三、未缴费期间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缴费未缴费的年度,职工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年度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实际缴费额计算该年度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不带薪上学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未足额缴费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即将中断缴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相加,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过渡性养老金按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上一年职工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前按规定足额补缴的,全部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和实际缴费年限。

      职工应征服兵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年度,不计算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实际足额缴费月数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四、各类参保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5年至1999年。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按赣劳社养[2001]1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8年至2002年。

      原省属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府厅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1997年至1999年。

      国有农垦企业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0年至2002年。

      省属九大集团公司机关职工,按赣劳社养[2003]43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从2001年至2005年。

      职工从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按赣劳社养[2002]17号文件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

      转业、退伍军人转到企业工作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为转到企业工作年度开始。

      其他参保人员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年度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2005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全部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高于按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的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1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3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7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支付当年高出部分的9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

      六、职工在省内设区市之间转移的、省外参保人员转入省内参保的,其在输出地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输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在输出地历年缴费工资和输入地所在设区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

      七、调整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后,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八、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2005年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九、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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