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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9-03-0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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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劳社养字[2001]3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文件规定,经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劳社养字[2001]3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参加自治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8]3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6%。各盟市要依据养老保险统筹原则严格控制企业费率,减轻企业的费用负担,在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应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凡企业缴费比例超过20%的,要按照内政发[1998]36号文件规定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缴费比例低于20%的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的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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