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3-08 2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京劳服社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根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

    京劳服社发[2005]1号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根据《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 人员因户口在本市迁移,按以下程序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1、户口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2、户口迁移到外区县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户口本,向户口迁出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本人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1)和迁出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迁入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由迁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

      二、以个人名义在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人员,由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为存档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材料的原件放入本人档案,由本人持职介(人才)出具的《职介(人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附件2)和缴费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后,由企业按规定整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移交名册》(附件3);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后,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移交名册》(附件3)、《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预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样式2),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的交接手续并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交接书》(附件4)。

      四、国有破产企业、经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注销(吊销)企业,需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移交名册》(附件3)(经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注销(吊销)企业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承诺书放入退休人员本人档案),由企业持市社保中心转接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原件、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 转往 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交接手续并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交接书》(附件4)。

      五、因企业已注销(吊销)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申请人持市社保中心转接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分别到申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申报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承诺书放入退休人员本人档案;转往外区县的,申请人持市社保中心转接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和申报区县出具的《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样式1)到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接收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承诺书放入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六、街道(乡镇)管理的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社保所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应及时将审批材料原件放入本人档案,纳入社区管理。

      七、其他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转移人事档案,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八、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或转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时,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目录清单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和《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一份),是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内必存的材料,清点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字。

      企业和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装订成册;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由企业或原存档单位补齐;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办有关材料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企业或原存档单位专门书面说明缺少材料的名称与具体原因,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将出具的补充材料或书面说明放入本人档案。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

       2、职介(人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

       3、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档案移交名册

       4、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人事档案交接书

    样式:1、北京市 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

       2、预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

       3、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通讯录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341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