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专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
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职人员。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常设机构中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的兼职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已执行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除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职人员——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兼职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3、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月养老金的计发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专职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沪民社综[2002]8号)
执行日期: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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