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办。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6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