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2012-12-26 18: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函[1997]5号省烟草专卖局;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苏烟劳字[1997]第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你局(公司)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需经单位职工(或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实施。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请你局(公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在政策上向劳动贡献大、本单位服务年限长的职工适当倾斜,以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56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