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2、对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其负责人提出表彰、处分或免职建议;
3、审议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