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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2019-03-11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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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3)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4)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5)依法被除名、解雇的;(6)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2)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3) 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4) 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5) 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6) 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或丧葬费。

    参见: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的通知(穗常发[1995]31号)

    执行日期:1995年9月1 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以上的,符合补缴规定的需从办理补缴失业保险之月起缴费满1年以上;

    (2)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的。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 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 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市\"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就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自主选择的就业培训)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自愿性失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缴费不满1年并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前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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