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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9-03-12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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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已开始实施。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外,男职工也将受益。按照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使用同一缴费基数

    日前,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并已开始实施。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外,男职工也将受益。

      按照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与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使用同一缴费基数。同时要求,生育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据工作人员介绍,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其中,驻潍城、奎文两区的市属及中央、省属企业,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2500元;非剖宫产 1000元。流产医疗费定额标准为:怀孕70天以内(含70天)流产的150元,71天至120天300元,121天以上400元。在定点的企业职工医院生育、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下浮1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流产的,报销生育、流产定额医疗费的70%,低于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各县市区可根据生育保险费收支及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还规定,企业新增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暂缓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待补缴欠费后,按规定享受有关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暂由生育女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住院病历,并出具初步诊断意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定。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属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女职工生育所在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证明需由院方医务科盖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救病号先转院后补办手续)。

      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根据新政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也从中受益。如果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将会按照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将享有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4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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