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